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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继平与陈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平,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陈继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陈进,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进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继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陈进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275元;(三)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进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能查找到其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