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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双爱与钟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双爱,钟世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吕双爱,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陈峻,系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钟世群,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王融,系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双爱与被告钟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双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双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双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吕双爱承担。审 判 长  范华良审 判 员  朱成均人民陪审员  李建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建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