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延辉与贾成栋、吴连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李延辉。被告:贾成栋。被告:吴连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延辉撤回对被告贾成栋、吴连声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延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胥文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