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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与康黎娜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康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594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负责人罗智玲,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娜、谈旭,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康黎娜。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康黎娜发生借款纠纷,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康黎娜名下价值人民币5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康黎娜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人康黎娜名下价值人民币5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路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