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佃林与山东惠民魁星阁酱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佃林,山东惠民魁星阁酱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吴佃林,农民。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魁星阁酱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辛店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钟可柱,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吴佃林与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魁星阁酱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审结。该案(2013)惠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工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魁星阁酱园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18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惠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勇审判员  孙守亮审判员  孙金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