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雅金与被执行人刘文武、金英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雅金,刘文武,金英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吉雅金(曾用名吉亚金),男,52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通拉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文武,男,42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金英子,女,27岁,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吉雅金与被执行人刘文武、金英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雅金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雅金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2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