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鹤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世锋申请郑清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锋,郑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李世锋,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郑清萍,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广铁集团公司长沙客运段有工资收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因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