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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执他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燕与葛亚娟、刘炳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葛亚娟,刘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他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李燕。被执行人葛亚娟。被执行人刘炳东。本院受理的李燕与葛亚娟,刘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600号调解书指令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庆九审判员  程 建审判员  吴丽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