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刑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方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刑终字第12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江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方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方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5)江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农 伟审 判 员  黄崇迪代理审判员  黄桂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玉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