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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6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宁夏杨洋阳生态创业有限公司与田淑兰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杨洋阳生态创业有限公司,田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636-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杨洋阳生态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田淑兰,女,1944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银川市化肥厂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宁夏杨洋阳生态创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淑兰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夏执字第63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田淑兰的银行存款。现因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淑兰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魏 强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 旭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