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兆鱼与茌平龙兴铜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刘兆鱼,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龙兴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月功。被执行人:茌平县龙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鲁岩。被执行人:曹曰功,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曹小龙,男,198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许秀霞,女,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庆余,男,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鲁岩,男,1985年04月15日生,汉族,住茌平县。刘兆鱼与茌平龙兴铜业有限公司、山东龙邦纺织有限公司、曹曰功、曹小龙、许秀霞、王庆余、张鲁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鲁岩的工资。查询其他被执行人均无存款,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宋 国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公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