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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499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孙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某负担,余款依法退回。审判员  腾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