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孟伟行与邱振华、黄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伟行,邱振华,黄芳,邱迪,长沙伊姿园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734-1号申请执行人孟伟行。被执行人邱振华。被执行人黄芳。被执行人邱迪。被��行人长沙伊姿园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邱振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1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芳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68-1号绿雅园1栋301室(权证号为713034571、产权面积为172.35㎡)房屋一套以及被执行人邱迪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新民路学堂坡华景阁车库层03(权证号为713246041、产权面积为19.41㎡)和车库层10(权证号为713246042、产权面积为29.9㎡)两个,并通知被执行人黄芳、邱迪在2015年10月8日前赎回。逾期,被执行人黄芳、邱迪未予赎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芳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68-1号绿雅园1栋301室(权证号为713034571、产权面积为172.35㎡)房屋一套以及被执行人邱迪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新民路学堂坡华景阁车库层03(权证号为713246041、产权面积为19.41㎡)和车库层10(权证号为713246042、产权面积为29.9㎡)两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