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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山民催字第19号申请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泰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丰正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中正。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因丢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安分行银行汇票,出票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09月02日,票面金额20000元,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票据持有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翠萍审判员  程跃武审判员  张岱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