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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5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天之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之传媒有限公司,沈阳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499号原告辽宁天之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义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之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天之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靖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