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6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伦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伦,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660-2号申请执行人杨伦,男。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学刚,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