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德超与许见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431-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超。被执行人许见顺。本院2015年7月17日做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见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见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见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