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付天友、唐双莲诉杨汉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杨汉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天友,唐双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杨汉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20号原告付天友。系死者付琳琳之父。原告唐双莲。系死者付琳琳之母。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剧晓栋,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汉有。委托代理人樊凤,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天友、唐双莲诉被告杨汉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杨汉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天友、唐双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天友、唐双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天友、唐双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付天友、唐双莲负担。审判长  郭德照审判员  任耀坤审判员  张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