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费冬与孙永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冬,孙永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532-1号申请执行人费冬,居民。被执行人孙永专,居民。申请执行人费冬与被执行人孙永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龙民初字第0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目前余额不足,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龙民初字第06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