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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闫老旭与张店乡人民政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闫老旭与被告鲁山县张店乡人民政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闫老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老旭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炳阳审 判 员  禹乔岳人民陪审员  高 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小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