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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岔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甬宁岔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孙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