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岔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甬宁岔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孙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