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荣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代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荣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39号申请人深圳市荣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连。被申请人代勇。委托代理人李玉香。申请人深圳市荣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5)21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荣发公司请求撤销深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5)213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为:2013年10月,代勇经人介绍在荣发公司处代缴社会保险费,但代勇并未入职荣发公司处,没有办理厂牌、工资卡等,其岗位、考勤等也不受荣发公司管理,劳动报酬、津贴福利待遇也不是由荣发公司发放,荣发公司仅仅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代勇挂靠荣发公司处购买社保期间,受雇于瑞华大厦工地,在瑞华大厦工地工作。代勇受伤后,因其由荣发公司代缴社会保险,因此,在代勇的要求下,荣发公司配合其向社保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并不代表荣发公司与代勇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实社会环境中,存在较多挂靠单位代缴社保的现象,不能仅凭社保清单或工伤认定,就认为荣发公司与代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仲裁裁决书》认为荣发公司与代勇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代勇的工伤待遇不应由荣发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荣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时明确代勇是其公司员工,且社会保险部门也认定代勇是荣发公司的员工,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未经法定程序,不能变更和撤销行政部门的决定,故荣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系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服而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综上,荣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荣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荣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