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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知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富升地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天津富升地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金麟路环湖宏顺工业坊(新安江路渠中工业坊内)。法定代表人陈浩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文宝、汤加云,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富升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李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宋继然。委托代理人杨照飞,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嫒,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沈成、张璋,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富升地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富升地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熟市新东升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 山审 判 员  叶波平代理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