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威。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威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