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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宗华诉临沂市公安局警察支队兰陵大队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宗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罗行初字第79号原告马宗华,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原告马宗华与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厉 建 鹏审判员 主父洪群审判员 崔 凡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艳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