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焦多友与刘国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多友,刘国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焦多友,男,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国德,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焦多友诉被执行人刘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焦多友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国德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国德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国德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国德在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的存款,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620元,由被执行人刘国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滨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