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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新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新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321号原告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柏林,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赵新云。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原告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新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馨慧人民陪审员  潘 莉人民陪审员  余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