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刘碧缓、福建省仙游大志富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刘碧缓,福建省仙游大志富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公园街2号。负责人吴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益琰、陈斌,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碧缓,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大志富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下楼村亚林小组27号。法定代表人刘碧缓,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碧缓、福建省仙游大志富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672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993217.4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7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刘碧缓、福建省仙游大志富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碧缓、福建省仙游大志富红木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碧缓的去向和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67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一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