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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栾桂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栾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赵银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栾桂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栾桂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栾桂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栾桂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栾桂强欠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232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7360元、执行费4570元;被执行人栾桂强已给付20000元,余款待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时给付,其它款项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栾桂强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