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樟春与裘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樟春,裘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257-2号申请执行人郑樟春。被执行人裘张华。申请执行人郑樟春与被执行人裘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杭桐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裘张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郑樟春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1150元、案件受理费2523元、执行费96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裘张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裘张华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除已查封被执行人裘张华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和浙D×××××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裘张华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裘张华下落。现申请执行人郑樟春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裘张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2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樟春如发现被执行人裘张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