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靳松与陈众群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267-1号申请执行人:靳松。被执行人:陈众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终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众群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陈众群在中国银行定远支行的银行存款4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