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利明与沈叶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903-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沈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慈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有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本案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学海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