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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7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72号罪犯许英伟,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潮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英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英伟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8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许英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英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5月26日,共获嘉奖23次;2013年10月、2014年7月、2015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英伟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英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