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斌勇与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勇,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初字第61号原告:周斌勇。被告: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金华市仙桥汽车城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斌勇诉被告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道路交通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周斌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斌勇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斌勇负担。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