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川执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成文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文,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359-4号申请执行人徐成文。被执行人孙波。本案在执行徐成文诉孙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执字第35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亚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