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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50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9.5元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丽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