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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磨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顾新建与郭云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910号原告顾新建,男,1986年1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6********,汉族,住如皋市白蒲镇唐堡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徐国兵,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云芳。原告顾新建与被告郭云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沈飞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新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国兵,被告郭云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新建诉称,被告郭云芳与彭永荣系夫妻关系,彭永荣于2014年去世,2013年11月30日被告郭云芳的丈夫彭永荣出具欠条给原告,该欠条形成于被告郭云芳与彭永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彭永荣去世,故被告有偿还的义务,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及偿还原告工资4410元。被告郭云芳辩称,我不欠原告的钱,是彭永荣欠的钱,这个钱不应由我来还,我也没有能力来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郭云芳与彭永荣(2014年10月12日去世)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30日,彭永荣向原告顾新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顾新建在通州市金沙镇北山饭店人工工资肆仟肆佰壹拾元(4410.00)欠款人彭永荣2013.11.30”,该欠条主文部分由被告郭云芳书写,彭永荣仅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欠条出具后,彭永荣及被告郭云芳仅还款1000元,尚欠3410元未能履行,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彭永荣结欠原告顾新建4410元工资款的事实存在,有彭永荣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佐证,且内容无违法之处,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郭云芳对该笔债务系明知,被告郭云芳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彭永荣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顾新建知道此约定,故彭永荣所欠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彭永荣已去世,尚欠3410元未能偿还,原告要求被告郭云芳偿还债务的主张,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顾新建人民币341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云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兰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