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彬,吴加兰,吴道道,金水妹,吴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彬,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吴加兰,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道道,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水妹,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秀华,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关于张文彬申请执行吴加兰、吴道道、金水妹、吴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加兰、吴道道、金水妹、吴秀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