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民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214号原告葛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9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同年9月17日在尚村镇政府领取结婚证。2006年2月6日生长子,2007年9月9日生次子,现均在东街小学上学。被告在外打工,原告边打工边照顾两个孩子。2010年冬季,因与邻居关系发生纠纷,原告被刑事拘留,而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管,2012年11月份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殴打,原告被逼离家外出打工照看孩子,分居至今。总之,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合分居三年之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坚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被告王某某答辩称,原告诉状所讲不属实,双方婚前非常了解,因为本来就居住较近。被告从来未打过原告,也从来不舍得打原告,也不存在分居的事。因双方均在外打工,不可能天天在一起是事实。关于与邻居发生纠纷后,原告被拘留后,被告积极找人及时化解与邻居的矛盾,关心原告。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00年腊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2年9月17日补领了结婚证。2006年2月9日生长子,2007年9月9日生次子。婚后双方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分别外出打工,但未在同一地,两个孩子在周至县城上学托管。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始由媒人介绍相识,按照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两年后又补领结婚证,说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两个儿子,说明双方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双方均外出打工,沟通交流较少,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任何证据,故对原告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剩余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