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苏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24号原告苏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苏 宁二○一五年是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桂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