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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孙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