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孙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