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开发区亿达钢材经销处与马黎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经济开发区亿达钢材经销处,马黎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077号原告:德州经济开发区亿达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岳庄钢材市场三区。经营者:张晓晨。委托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黎岩(又名马勇),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经济开发区亿达钢材经销处诉被告马黎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