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继文与俞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继文,俞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231号原告:郑继文。被告:俞成勇。原告郑继文为与被告俞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继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成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月23日,被告俞成勇向原告郑继文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12月15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同时约定借款分三次还清,分别为6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各归还200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成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继文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俞成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立新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