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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先举与吴非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吴先举,男,汉族,1974年6月17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吴非奇,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吴先举与被执行人吴非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非奇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