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荷峰与唐燕、沁源县天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沁源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343号原告王荷峰,女,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被告唐燕东,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沁源县天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源县沁河镇琴泉村。法定代表人姚变珍。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沁源营销部。住所地沁源县沁河镇河西村河西街1号。负责人武志坚,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王荷峰诉被告唐燕东、沁源县天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沁源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荷峰自愿于2015年8月13日以发现事故车辆真实牌照为晋DT26**,不为所诉的晋DT20**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燕东、沁源县天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荷峰对被告唐燕东、沁源县天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龙 伟审 判 员 张鸣森人民陪审员 席华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药 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