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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立杰与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杰,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二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392号原告:李立杰,女,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泽湖街22号。法定代表人:钟立民。原告李立杰诉被告辽宁省路桥建设第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报销1996年至2000年期间的采暖费3017.8元。本院认为,报销采暖费纠纷不是履行劳动义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