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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与刘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801—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后炮台村后屯。法定代表人:祝忠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博,男。申请执行人大连鸿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2144276.20元及利息,诉讼费11977元、执行费2446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博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某处220号3单元1层1号的房屋一套。并于2015年7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刘博的存款2397元。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