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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巧云与被执行人孙志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巧云,孙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秦巧云,女,1955年3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志才,男,1953年5月19日生,汉族。关于秦巧云与孙志才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民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