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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潘小兵与李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兵,李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潘小兵,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李承福,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小兵诉被告李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芸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小兵、被告李承福的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小兵诉称:李承福于2014年11月20日向潘小兵借款10万元,并向潘小兵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并按月息千分之二十支付借款利息。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经潘小兵多次催要,李承福仍拒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潘小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李承福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月息千分之二十支付自2014年11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承福承担。李承福辩称:李承福向潘小兵借款10万元属实,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应支持。因李承福出借给他人的借款一直未能收回,以致李承福未能偿还本案借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李承福向潘小兵借款15万元,同日潘小兵通过银行向李承福转账15万元。2014年11月20日,李承福通过银行转账向潘小兵还款5万元,并由李承福重新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潘小兵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借款利率按月息千分之20计算,利息自2个月到期结算。此后,李承福未能还款。为此,潘小兵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款借据、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潘小兵要求李承福偿还借款10万元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承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给原告潘小兵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潘小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承福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燕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