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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柯金发、柯碧凤、韩瑞华与林花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柯金发,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原告柯碧凤,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原告韩瑞花,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林,男,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林花枝,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刘连坤(系被告的儿子),男,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张加禧,男,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金发、柯碧凤、韩瑞花与被告林花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柯金发、柯碧凤、韩瑞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柯金发、柯碧凤、韩瑞花与被告林花枝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金发、柯碧凤、韩瑞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柯金发、柯碧凤、韩瑞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艺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